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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使用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排他性和经济价值,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属于合法权利客体。被告小郑违反合同义务和游戏规则使用外挂,是导致账号封禁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小李委托代练的行为违反了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禁止代练的约定,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双方微信协商确认的6200元赔偿数额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小郑赔偿小李经济损失6200元,驳回小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小李负担75元、小郑负担200元。